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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来电来信举报调查处理情况公示表(2020年11月21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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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来电来信举报调查处理情况公示表(2020年11月21日受理)

  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来电来信举报调查处理情况公示表(2020年11月21日受理)

  2013年6月修建福鑫电站,当时未进行环评、库区树木被淹死、附近漫水桥汛期没办法保证安全等问题。

  经调查,福鑫水电站位于东河支流盐井河中游段,距盐河镇约6km、旺苍县城区约60km,于2013年3月建设,2015年12月建成,装机容量为2*3200kw+1*1600kw,设计年发电量为2269万kwh。其大坝位于盐河镇金星村3社,电站位于旺苍县盐河镇风景村6社,属引水式电站。

  1.信访反映“福鑫水电站2013年6月修建,当时未进行环评,破坏米仓山大峡谷景区生态环境”问题,属实。该水电站属于“未批先建”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已于2017年6月取得了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油沟煤矿年产30万吨原煤改造项目等4个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纳入临时环保备案管理的批复》(广府复〔2017〕29号),将其纳入环保临时备案管理。

  2.信访反映“福鑫电站拦河大坝3公里以内,河道两边大面积林地被淹,树木被淹死无数,福鑫水电站没有依法征用被淹林地,也没有给林地承包人进行补偿”问题,属实。2015年6月,该水电站办理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对涉及的被占用林地承包村民已全部补偿到位。但建设方未对征用林地树木进行砍伐,电站建成蓄水,部分未砍伐的树木被淹死。

  3.信访反映“福鑫水电站拦河坝以下2公里之内断流,破坏了米仓山核心景区大鲵(娃娃鱼)及其他珍稀水生动物的生栖环境”问题,不属实。该水电站按照“一站一策”要求严格落实河流生态流量泄水,大坝以下河道不存在断流问题。同时,该水电站已通过水生生物影响评价,在县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完成了相关生态修复工作。

  4.信访反映“福鑫电站拦河大坝上游3.5公里处的群建村漫水桥时常被淹,群建村漫水桥于1998年建成,是通往春坪村、群建村的主要交通道路,该桥为人车混用,必然的联系到1000多群众的出行与货物运输,电站为了多发电,以蓄水故意将群建村漫水桥淹没掉,要找电站反映情况,也只有通过群建村上的书记或盐河镇上的领导“转话”,才会开闸放水,桥面才会露出水面,也不知道其背后是啥子勾当”问题,属实。在本次调查过程中,群建村漫水桥所在河道处于枯水期,水量小、水位低,桥面未被淹没。但在主汛期间,存在漫水桥被淹的情况。

  5.信访反映“时至今日,在工商部门查不到该水电站的注册登记”问题,不属实。该电站于2014年9月4日在原旺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关于“河道两边大面积林地被淹,树木被淹死无数、福鑫电站拦河大坝上游3.5公里处的群建村漫水桥时常被淹”问题

  责任人:旺苍县水利局局长严晓东、旺苍生态环境局局长杜晓蓉、旺苍县城乡和住房建设局局长柳玉强、旺苍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周志林、旺苍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李斌、旺苍县林业局局长、盐河镇政府镇长胡晓平;

  (二)责成福鑫水电站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聘请专业施工队伍对漫水桥做改造,并由旺苍县交通运输局、旺苍县水利局等县级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漫水桥不被淹没,切实改善村民出行条件。同时,要求福鑫水电站在漫水桥未完成改造前,蓄水水位不允许超出漫水桥桥面,不得影响群众正常出行。

  (三)旺苍生态环境局严格按照环保临时备案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该水电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其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的方法的落实。

  有一家有机肥厂,每天加工处理畜禽粪便,下午5、6点钟污水直排,臭味很大。

  经调查,信访反映“有机肥厂”为苍溪县陵江镇供销社生物有机肥厂,位于苍溪县陵江镇船山村二组,由苍溪县陵江镇供销社投资,2020年6月开始建设,2020年9月底建成,2020年10月开始生产。苍溪县陵江镇供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R。该厂主要是做畜禽粪污生物发酵有机肥料生产活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目前,该厂有机肥堆放量大约200方。

  信访反映“生产污水直排”问题,不属实。经现场检查,该厂生产污水为畜禽粪便渗出液,渗出液经雨水沟流入该厂污水收集池,污水收集后用于还田,不外排;现场踏勘未发现污水直排外环境痕迹。

  关于“苍溪县陵江镇供销社生物有机肥厂,每天加工处理畜禽粪便,下午5、6点钟污水直排,臭味很大”问题。

  (二)陵江镇政府责令并督促该厂立即对现贮存的畜禽粪便进行转移清运。转移清运过程中,要监督该厂落实粪污恶臭防治和渗出液收集处理解决措施,防止恶臭扰民和污水外排。(责任单位:陵江镇人民政府,责任人:苍溪县陵江镇人民政府政法委员张绪乾,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0日)

  (三)陵江镇政府督促该厂办理环评及审批手续。该厂未完成环评及审批手续办理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未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前,不得生产。由陵江镇政府及船山村两委负责日常巡查,发现企业违法建设、生产的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责任单位:陵江镇人民政府、陵江镇船山村两委,责任人:陵江镇政府政法委员张绪乾、陵江镇船山村党总支书记徐彦华,完成时限:2021年1月30日)

  经调查,旺苍县灵溪砖厂位于旺苍县东河镇灵溪村一社,1998年12月开工建设,1999年4月竣工投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T。2009年2月,该砖厂进行技改扩能,建设年产页岩砖3000万匹页岩砖生产线。该项目办理环评手续并通过环评批复,于2010年4月通过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为进一步规范该砖厂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环境保护的方法落实,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该企业立即进行整改。一是责令严控进料口破碎作业时间,除8时至12时、14时30分至20时外,其余时段不得开展破碎作业。二是对砖坯推送口、焙烧口、脱硫塔风机等主要噪声点重新用海绵夹芯板密封降噪。三是东河镇政府严格履行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加强对该企业跟踪督促,规范生产、杜绝问题反弹。

  龙山镇(原金斗乡)水垭村和大牟村交界处,河边新建一养猪场,担心后期会污染自然环境。

  经调查核实,信访反映“龙山镇(原金斗乡)水垭村和大牟村交界处,河边新建一养猪场”实为四川龙禹苗木有限公司所建养猪场。四川龙禹苗木有限公司,位于龙山镇董永村3组、水垭村4组和大牟村1组交界处,距离龙山镇约5公里。2020年4月开始动工建设,占地4亩,规划建圈2000平方米左右,设计规模存栏生猪1500头。信访反映“担心后期会污染环境”问题,不属实。

  经实地查勘,该养猪场距离双河河道14米,经查阅《苍溪县1000平方公里以下50平方公里以上25条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公告》,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也不在禁养区内。目前,该养猪场仍在建设中,已完成全面结束场平工作,正在进行圈舍及粪污处理配套设施建设。该养猪场严格照生猪标准化圈舍技术方面的要求和粪污处理利用技术方面的要求建设、使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业主承诺粪污处理利用设施设备严格按有关要求配套建设到位。

  关于“龙山镇(原金斗乡)水垭村和大牟村交界处河边新建一养猪场,担心后期会污染自然环境”问题。

  4.督促该养猪场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环保治理设施“三同时”,按环评和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建设粪污处理利用设施,标准化建设生猪养殖圈舍,建成未通过验收,不得进行生猪养殖。

  经调查,四川正元工贸有限公司位于苍溪县陵江镇古梁社区三组,苍溪经济开发区古梁工业园区内。成立于2016年2月18日,2017年1月16日取得原四川省环保厅《关于四川正元工贸有限公司医药中间体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川环审批〔2017〕44号)。目前仅吡唑酸生产(线条)已建成并投产,其余生产线未建设。吡唑酸生产的基本工艺为:以2,3-二氯吡啶为起始原料,经过肼基化反应、环合反应、溴代反应、消除反应和水解反应制得吡唑酸。

  1.信访反映“四川正元工贸有限公司污染土壤”问题,不属实。经现场核查,该公司依照环评要求,生产车间落实了防渗措施,配套建设了截污沟,防止车间废水渗透、外流;生产原料仓库分区设置,并配备有围堰,现场无渗漏痕迹;建有规范的危废暂存间,落实了危废转运联单,其暂存的危险废物已于2020年9月全部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处置,目前无库存。

  2.信访反映“生产废水直排附近沟渠”问题,属实。现场检查,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未运行,废水暂存于站内,排口无出水;查看厂区与园区管网连接雨水井,水量极小呈点滴状态,达不到采样要求。经走访踏勘,该公司厂区周边未发现污水外排痕迹,周边群众反映近期未发现该企业存在废水外排的情况。群众反映该公司废水外排,系2019年10月26日公司车间外砖结构污水收集池破损,污水渗漏随地下水混流外环境所致。其行为已被原苍溪县环境保护局立案查处,并责令进行了整改。

  经调查,“雪峰街道办事处金山村八组有一个石料厂”实为广元市利州区冰陵沟石灰岩矿,位于广元市利州区雪峰街道办事处金山村八组。采矿权人:广元国鑫矿业有限公司,经济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许可号:C0149292,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90万吨/年,矿区面积:0.1257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20年1月7日至2030年1月7日,矿区范围拐点坐标6个拐点圈定(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开采深度:由1190米至1050米标高。信访反映“雪峰街道办事处金山村八组有一个石料厂扬尘严重、噪音大”问题,属实。

  一是在施工作业时采取湿法作业,对裸土进行覆盖,采用洒水车对施工场地和道路进行喷淋降尘,减少扬尘排放。二是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降低噪音排放,合理调整施工作业时间,不得开展夜间施工作业。

  鸿胜采石场和旁边一家采石场的渣土被冲进寨坝河,污染河水,影响周边村民饮用水。

  经调查,信访反映“鸿胜采石场”实名为巴中市皓丰源实业有限公司旺苍鸿胜分公司,该公司位于原金溪镇江长村六社,采矿证号为:C0066267,有效期限为:2019年1月31日至2021年12月13日,矿区面积0.0305平方公里,生产规模10万吨/年,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2014年6月17日,该企业取得原旺苍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巴中市爆破有限公司旺苍鸿胜采石场10万吨/年建筑石料用灰岩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旺环审批〔2014〕51号)。反映“旁边一家采石场”实名为旺苍县华隆建材有限公司,位于三江镇战旗村九社,采矿证号为:C0086349,有效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矿区面积0.0796平方公里,生产规模30万吨/年。开采矿种为石灰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2013年11月4日,该企业取得原旺苍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旺苍县华隆建材有限公司3万吨/年建筑用石灰石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旺环审批〔2013〕90号)。

  2.信访反映“影响周边村民饮用水”问题,不属实。经调查核实,两家采石场周边群众均未从寨坝河直接取水饮用,村民生活饮水均来源于自来水和井水。2020年5月29日和8月30日,巴中市南江生态环境局对下游南江县沙河镇董家梁饮用水源水质进行了检测,董家梁饮用水源水质达标。2020年11月23日,旺苍县环境监测站对巴中市皓丰源实业有限公司旺苍鸿胜分公司所在地下游寨坝河河水进行了现状监测,河水水质达标。

  责令两家采石场立即整改:一是立即对散落在河道内的弃土、弃渣做全面清理,将其堆放到水土保持方案指定的区域。二是规范矿区堆土场,对物料进行全覆盖。三是对河沟边以及涵管四周进行硬化处理。四是做好车辆运送过程中物料的有效覆盖,防止物料掉落、抛洒。五是对输送带的每个接头处安装刮皮,将输送带上的散泥放入密封棚集中收治。截至2020年11月25日,两家采石场已经严格按照整改措施,对散落在河道内的弃渣弃土进行了清理;对道路沿线及边坡进行了防尘覆盖;对河沟及涵管四周进行了硬化;进行了路沿石建设;做好了货物运输车辆的台账登记,避免货车超限超载,防止运送过程中物料掉落、抛洒。

  案件调查组现场要求旺苍县自然资源局、旺苍生态环境局、旺苍县水利局、三江镇人民政府、大德镇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两家企业日常环境管理,严禁弃渣弃土和生产废水下河,切实保护群众饮水安全。

  原中方制药厂现在改为大货车停车场及定点屠宰场,是不是合理。停车场地面未硬化,扬尘大;屠宰场臭味、噪声扰民。

  经调查,原中方制药厂位于利州区南河街道南京路158号,该厂于2015年整体搬迁到广元经开区医药园区,原有的厂房三合建材市场相距100余米且处于闲置状态。2017年初,为缓解周边三合市场大型货车等车辆的停车压力,经广元市尚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中方制药厂协商,将原中方制药厂内部分空地用作停车场,该停车场总占地面积约40亩,现管理单位为广元市尚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有3名保洁员专门负责停车场洒水除尘等环境卫生工作。

  群众反映的“原中方制药厂改为定点屠宰场”中的“定点屠宰场”,实为广元市南河活禽集中宰销市场,该场位于南河街道范围内的成都路11号(原中方制药厂厂区内)。我市在迎接2018年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复审时,经广元市政府同意,建设的临时性活禽宰杀场所,由广元市资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和经营管理。广元市南河活禽集中宰销市场西边紧靠大货车停车场,东、南、北三边与居民区分别间隔约20米左右(公路和人行道)。广元市南河活禽集中宰销市场污水全部进入城市污水管网,场内固体垃圾实行集中处理。

  2.信访反映“屠宰场臭味、噪声扰民”问题,属实。经调查核实,广元市南河活禽集中宰销市场全场720平方米,有17个宰杀摊位,现入驻8家;有销售摊位32个,入驻32家,日均宰杀小家禽500余只。臭味主要是来源于待宰圈和宰杀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和粪污、内脏等废弃物产生的等臭味,对旁边的环境存在一定影响;噪声主要是来源于待宰圈存禽的鸣叫和宰杀时的挣扎啼叫,及部份商户在深夜从事宰杀活动时人为产生的噪声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休息。

  案件调查专班现场要求各有关部门严格管理,督促停车场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改:一是11月24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市城管局,约谈该停车场管理人员,要求其立即对场地内未硬化路面进行洒水降尘,并对广元市尚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达《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广城(2020)责改13124号),要求其对场地内土地进行覆盖,立即整改,现已全部用防尘网覆盖。二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好市城管局要求广元市尚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增加2名保洁员,专门负责停车场洒水除尘等环境卫生工作;三是加强对该停车场的巡查监管,要求广元市尚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及时对场地内地面进行相对有效覆盖,防止扬尘产生。

  案件调查专班现场要求各有关部门严格管理,督促市场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改:一是利州区南河街道办事处做好群众工作并加强日常监督,督促该市场落实好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减少待宰活禽存栏量,加快烫泡禽只用水更换频率,减少臭味散发,实行错峰宰杀,限定禽只宰杀时间段在早上9点到下午17点,禁止午夜和凌晨群众休息时间宰杀。二是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市场经营管理,督促业主落实好主体责任。三是利州区环卫局加强垃圾收运,做到日产日清。四是利州区其他有关部门尽快落实活禽定点屠宰场重新选址和搬迁。

  2013年6月修建福鑫电站,当时未进行环评、库区树木被淹死、附近漫水桥汛期没办法保证安全等问题。

  云景台下面居民房背后长期倾倒渣土,高达几十米,严重威胁居民住房及人身安全。

  经调查,反映“云景台下面居民房背后长期倾倒渣土,高达几十米,严重威胁居民住房及人身安全”问题,属实。“云景台”为广元市嘉陵街道瓷窑铺社区四组(瓷莲路与温泉大道之间)棚户区项目,倾倒渣土当事人为广元海和洋实业有限公司。一是倾倒渣土,属实。倾倒渣土是棚户区项目建设方广元海和洋实业有限公司,2020年11月9日开始在项目征地范围内进行回填施工;二是对房屋及人身安全不构成威胁,不属实。目前回填边缘距离信访人现所居住房屋约四十五米,对房屋及人身安全不构成威胁。

  关于“云景台下面居民房背后长期倾倒渣土,高达几十米,严重威胁居民住房及人身安全”问题

  针对广元市海和洋实业有限公司在利用弃土回填过程中,未采取比较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利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约谈广元市海和洋实业有限公司在倾倒弃土现场管理人员,并对该公司下达了《广元市利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广利综执责改〔2020〕综字第0012号),责令其立马停止倾倒行为,并对已倾倒土地进行覆盖处理(该公司已于2020年11月23日停止了弃土倾倒,并按要求对裸土进行了覆盖)。嘉陵办事处会同征拆办及时到现场进行政策解答,依法依规加快征拆搬迁进度。

  经调查,信访反映“大广石料厂”实名为广元市大广石料厂,位于利州区雪峰街道办事处金山村,属于私营合伙企业,采矿许可证证号:C0041840,有效期至2026年8月11日,生产规模:30万吨/年,矿区面积:0.1723平方公里。

  1.信访反映“大广石料厂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粉尘对环境造成污染”问题,属实。经对该石料厂进行现场调查,并与附近村组、村民代表核实,该石料厂采用爆破作业方式来进行开采,符合应急管理部门批准的安全生产开采设计的具体方案,但在钻孔、爆破、改料、生产加工及运送过程中存在扬粉尘问题。

  利州生态环境局和雪峰街道办事处责令该石料厂立即整改:一是在钻孔作业时用收尘器收尘,在爆破前对炮堆岩体利用洒水车进行喷淋降尘;对爆破后瞬间所产生的扬尘利用洒水车进行洒水降尘;在改料过程中产生的扬尘,用雾炮机进行降尘,在大风天气时禁止爆破作业。二是采用打浅眼减少药量方式降低噪音排放,在夜间禁止生产作业。同时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噪音、粉尘定时进行监测,做到达标排放。三是安排专人及时对道路扬尘及时清扫,对矿区和运输道路洒水降尘每天一定要达到4次。

  经调查,信访反映的苍溪县艳林再生塑料颗粒厂,成立于2012年6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B。该厂原址位于陵江镇红旗村三组,因原址场地较小,无法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鉴于此,该厂于2012年搬迁至陵江镇镇水村七组,并办理有环保相关手续,主要是做废旧编织袋回收利用生产经营活动。目前该厂建设有1条废旧编织袋淘洗、破碎、热熔、拉丝、切粒生产线日,因该厂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苍溪生态环境局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厂限期对囤积的固态废料(废旧塑料渣等)进行清理,按照环评文件要求重新修建沉淀池。2020年9月17日,苍溪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苍〔2013〕建设用地集字第0046号)要求,对该厂临时用地到期、未对临时用地进行延续,未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原貌,进行了立案查处。

  河堤边有一个煤堆场,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装卸过程中的扬尘严重污染周边菜地。

  经调查,信访反映的“荣山镇泉坝村一组河堤边有一个堆煤场”实为荣山镇泉坝村一组村民周泽明租赁荣山镇泉坝村一组河滩荒地作为中转站,用于暂存原煤,周泽明与荣山镇泉坝村一组村委会签订有租赁协议。

  信访反映“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装卸过程中的扬尘严重污染周边菜地”问题,属实。经现场调查,堆煤场进出口道路及堆场地面未进行硬化处理,场地内露天堆存有约500方原煤。堆场未安装喷淋除尘设施,也未对堆放的原煤进行覆盖,周边菜地有黑色的煤灰,现场检查时未进行装卸作业。

  责令该煤场完成以下整改:一是立即对场地内露天堆存的原煤进行相对有效覆盖(2020年11月24日完成);二是一个月内将场地内堆存的原煤全部清除,清除过程中不得对旁边的环境造成影响,清除完成后将场地进行平整,严禁继续在河滩荒地从事煤炭堆存活动。